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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難以理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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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難以理解的決定

當事人難以理解的決定

對於法官裁定羈押的案件,除了當事人沒有資力,或者有些特別的考量,多數的被告都會抗告來尋求救濟。如果被告主張無罪,但對於羈押裁定又不抗告,這是相當違反一般常情的做法。又或者證據顯示有利,卻急著答應對方不合理的和解條件,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狀況。

在法律糾紛裡,當事人做出違反一般常情的決定,對身為律師的人而言,可能會開始懷疑當事人是否隱瞞了什麼,或者有什麼特殊狀況。

例如當事人信誓旦旦的說,手上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清白,而法官檢察官也表示只要可以提供,一定會為有利的認定。但律師要求當事人趕快提供資料時,當事人卻開始顧左右而言他,要求律師提出一些不相干的主張。

或許當事人自己覺得很相關,但邏輯上不是應該先提出法官檢察官要的,再來看有什麼其他的要補充嗎?怎麼會忽略法官或檢察官的要求?除了當事人在唬爛,實在想不出什麼理由來解釋這種行為,而唬爛自己的律師,就是一個最糟糕的訴訟策略。

李尚宇律師
擁有多年的檢察官工作經歷,專攻刑事法律領域,尤其擅長妨害性自主、商業刑案案件。 曾在多個地檢署工作,辦案經驗超過1萬件,並積極參與法律及各專業領域課程和研究。跨領域和未雨綢繆的思維,能夠應對各種挑戰,並為客戶帶來合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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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主張無罪,但又不抗告,這是相當違反一般常情的做法。又或者證據有利,卻急著答應不合理的和解條件,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狀況。
因為人格特質,經常一犯再犯而官司纏身,如果不從根本解決個性或行為模式的問題,麻煩還是會如影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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