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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公司經營權等於操縱股價?法學者:欠缺明確標準|頭條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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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公司經營權等於操縱股價?法學者:欠缺明確標準|頭條開講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頭條開講-民間特偵組採訪報導)

頭條開講-民間特偵組
2024-11-09

報導連結

 

01:16~01:34 採訪摘要

主持人:「同樣是內線交易,或者是炒股,為何刑度會差那麼大?入股經營權,到底是被視為操縱股價?還是合法買股?」

李尚宇律師:「在這樣一個過程當中,其實法官,或者是檢察官,他們認定到底有沒有操縱股價,主要針對的還是,鄭先生他買進賣出這樣的客觀行為,來推論他內心主觀上到底是要取得公司經營權,還是為了要操縱股價。

02:04~03:43 採訪摘要

主持人:「法官的判決書裡提到,鄭先生因為大量的購買股票,擁有非常多大同股票的占比。放在整個市場來看,大同的股票比例大約20%,是說這樣(20%)就能操縱市場上的價格嗎?」

李尚宇律師:「其實這個部分,也會是鄭先生的辯護人,他們要求法院必須聲請傳喚所謂的專家證人,而且專家證人其實有分兩塊,一塊是證交所的人,一塊是專家學者。雖然沒有看到卷宗,但我們可以推論說,可能他們(專家證人)想要跟法官解釋,這樣的買賣過程,其實並不足以讓法官做出『鄭先生的目的是為了操縱股價』的推論。所以他們在二審時,應該是有想要從這個部分去做突破。

法官沒有採納這樣的證據聲請。後來上訴三審之後,這個條文(刑事訴訟法211條之1)在今年的五月通過,三審的判決是七月份。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等於是這個211條之1,在三審的審理過程當中,已經是一個有效的條文了,所以法官其實應該要審酌這個條文有沒有可能來適用。

修法整個完成之後,那可能再透過再審,或者是非常上訴等等其他不同的方式去做救濟,如果是法條的修法,應該走非常上訴,透過檢察總長去聲請非常上訴來做後續的救濟。就由買賣的過程的推斷,來認定鄭先生他應該是有操縱股價的狀況,也就是說他是用一個外在的客觀行為,去推論他的主觀犯意。」

主持人:「那如果兩個(爭奪股權、操縱股價)並存的話,就是變成有罪囉?」

李尚宇律師:「對,目前這個判決的見解就是這個樣子。」

04:13~04:46 採訪摘要

主持人:「像高興昌的股票這件事情上面,楊瑞仁也是要取得經營權,但是最後是被認定無罪的,這情形是有點像的嗎?」

李尚宇律師:「因為在取得經營權的過程當中,一定會有股票買賣的狀況,那在股票買賣的狀況下,當時楊瑞仁的法官,我們從判決上面所看到的,法官的推論,他認為是說,依照楊先生他在買賣股票的過程裡面,他看不到操縱股價這件事情。那在本案的這個判決裡面的法官,他是認為說,以鄭先生買賣股票的方式,他覺得是在操縱股價,所以我覺得這是兩個案子,最大不一樣的地方。」

05:05~05:20 採訪摘要

主持人:「代表公司派林郭文艷點出鄭先生這邊是中資,但是在三審定讞的判決文裡面看到,檢察官在偵辦中資的這個部分,其實是沒有證據的。」

李尚宇律師:「應該是說檢察官他起訴鄭先生的部分,基本上就是起訴證券交易法的部分,那當然中資的部分,我們在起訴書,跟甚至後來的法院判決裡面,這個部分是完全沒有去著墨到的。」

李尚宇律師
擁有多年的檢察官工作經歷,專攻刑事法律領域,尤其擅長妨害性自主、商業刑案案件。 曾在多個地檢署工作,辦案經驗超過1萬件,並積極參與法律及各專業領域課程和研究。跨領域和未雨綢繆的思維,能夠應對各種挑戰,並為客戶帶來合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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