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放寬離婚條件。
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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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法務部在113年5月15日提出修法草案預告,放寬離婚條件(預告已於113年7月14日終止)。
憲法法庭2023年作成判決,認為現行民法105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違憲,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依該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並表示立法者得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
所以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影響較大的重點如下:
一、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累計達3年可請求離婚(顯失公平除外)。
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贍養費的主張不再限於裁判離婚,而且除了生活陷於困難之狀況外,也包括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這個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必須在離婚時起兩年內請求。
所以以結論上來說,這次修法草案方向確實回應了社會觀念的變遷。離婚變容易了,但是基於公平和實質補償,放寬了贍養費的條件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