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的實務運作

摘要 n 部分民眾可能基於避稅、投資、優惠房貸利率、隱匿財產、取得特殊用地等私人因素,而將財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那麼在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前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要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利呢? n 目錄 n 一、 借名登記是什麼?二、 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三、 借名人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 n 「借名登記」為一種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契約,這個契約是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把土地或房屋等需要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的不動產,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但實際上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借名人」。在上面的契約關係中,「借名人」是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通常不會使用、收益、管理不動產,而「出名人」正好相反,實際上就是由出名人實際使用、收益、管理借名出去的不動產。換言之所有權人可能有其他因素想要隱藏財產,例如:取得房屋首購族的優惠貸款,而以其他人名義買房子、為了減少課稅的額度將土地登記給人頭、為了避免名下的不動產遭到債權人查封拍賣而移轉給妻子或子女等等。當然把不動產所有權人登記給別人茲事體大,所以通常會找自己信任的對象來擔任出名人。 n 二、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 n 在我國借名登記是受到一般大眾認同,乃至法院認可的制度。依實務見解是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認定。又因為適用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所以出名人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契約並請求借名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49條第1項),或在借名人死亡後請求其繼承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50條)。但如果出名人(人頭)如果違背了借名人的指示,擅自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賣掉了,這個買賣在法律上會成立嗎?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之後,針對「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之效力,認為應採「有權處分說」。 n 三、原告(借名人)在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在返還借名登記訴訟中,原告(通常是借名人)要負責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那麼原告(通常借名人)要提出哪些證據去說服法官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呢?(一) 借名登記契約或有締結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雙方將權利義務敘明並簽立合約。傳喚在場證人佐證契約存在:惟證人證詞是否真實?記憶是否完整?證詞是否有利於我方?這些都是風險,筆者仍然建議以文字書寫借名登記契方為上策。(二) 不動產之資金證明、相關文件保管所有權狀。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相關稅規費繳費單據。買賣金流。(三) 不動產實際使用收益在借名登記關係中,由於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原則上不動產實際上的使用與收益都是借名人處理,所以借名人可以提出自己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例如:借名人長期居住之事實:左右鄰居都知道是借名人居住在內、借名人通訊或戶籍地址在此處、水電瓦斯費用都是借名人繳納等。借名人出租不動產:提出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房租收入均係借名人收受使用、房客均係直接與借名人聯繫、不動產修繕均係由借名人處理等。 n 四、結語​ n 因為借名登記關係屬於非常態關係,而且舉證責任在借名人身上,雖然本文簡單列舉上述借名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做為證據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但訴訟上有很多無法預料的風險,並不是借名人提出上述(二)、(三)的資料就一定會被法官認定有借名登記關係,只要出名人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甚至主張是借名人贈與給他的,這些都會讓勝訴變困難,所以最好的情況還是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避免借名人在訴訟中舉證上的困難而導致敗訴。建議: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前,請務必洽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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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實務運作

摘要 n 部分民眾可能基於避稅、投資、優惠房貸利率、隱匿財產、取得特殊用地等私人因素,而將財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那麼在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前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要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利呢? n 目錄 n 一、 借名登記是什麼?二、 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三、 借名人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 n 「借名登記」為一種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契約,這個契約是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把土地或房屋等需要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的不動產,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但實際上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借名人」。在上面的契約關係中,「借名人」是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通常不會使用、收益、管理不動產,而「出名人」正好相反,實際上就是由出名人實際使用、收益、管理借名出去的不動產。換言之所有權人可能有其他因素想要隱藏財產,例如:取得房屋首購族的優惠貸款,而以其他人名義買房子、為了減少課稅的額度將土地登記給人頭、為了避免名下的不動產遭到債權人查封拍賣而移轉給妻子或子女等等。當然把不動產所有權人登記給別人茲事體大,所以通常會找自己信任的對象來擔任出名人。 n 二、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 n 在我國借名登記是受到一般大眾認同,乃至法院認可的制度。依實務見解是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認定。又因為適用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所以出名人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契約並請求借名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49條第1項),或在借名人死亡後請求其繼承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50條)。但如果出名人(人頭)如果違背了借名人的指示,擅自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賣掉了,這個買賣在法律上會成立嗎?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之後,針對「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之效力,認為應採「有權處分說」。 n 三、原告(借名人)在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在返還借名登記訴訟中,原告(通常是借名人)要負責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那麼原告(通常借名人)要提出哪些證據去說服法官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呢?(一) 借名登記契約或有締結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雙方將權利義務敘明並簽立合約。傳喚在場證人佐證契約存在:惟證人證詞是否真實?記憶是否完整?證詞是否有利於我方?這些都是風險,筆者仍然建議以文字書寫借名登記契方為上策。(二) 不動產之資金證明、相關文件保管所有權狀。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相關稅規費繳費單據。買賣金流。(三) 不動產實際使用收益在借名登記關係中,由於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原則上不動產實際上的使用與收益都是借名人處理,所以借名人可以提出自己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例如:借名人長期居住之事實:左右鄰居都知道是借名人居住在內、借名人通訊或戶籍地址在此處、水電瓦斯費用都是借名人繳納等。借名人出租不動產:提出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房租收入均係借名人收受使用、房客均係直接與借名人聯繫、不動產修繕均係由借名人處理等。 n 四、結語 n 因為借名登記關係屬於非常態關係,而且舉證責任在借名人身上,雖然本文簡單列舉上述借名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做為證據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但訴訟上有很多無法預料的風險,並不是借名人提出上述(二)、(三)的資料就一定會被法官認定有借名登記關係,只要出名人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甚至主張是借名人贈與給他的,這些都會讓勝訴變困難,所以最好的情況還是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避免借名人在訴訟中舉證上的困難而導致敗訴。建議: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前,請務必洽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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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實務運作

摘要 n 部分民眾可能基於避稅、投資、優惠房貸利率、隱匿財產、取得特殊用地等私人因素,而將財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那麼在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前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要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利呢? n 目錄 n 一、 借名登記是什麼?二、 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三、 借名人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 n 「借名登記」為一種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契約,這個契約是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把土地或房屋等需要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的不動產,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但實際上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借名人」。在上面的契約關係中,「借名人」是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通常不會使用、收益、管理不動產,而「出名人」正好相反,實際上就是由出名人實際使用、收益、管理借名出去的不動產。n換言之所有權人可能有其他因素想要隱藏財產,例如:取得房屋首購族的優惠貸款,而以其他人名義買房子、為了減少課稅的額度將土地登記給人頭、為了避免名下的不動產遭到債權人查封拍賣而移轉給妻子或子女等等。當然把不動產所有權人登記給別人茲事體大,所以通常會找自己信任的對象來擔任出名人。 n 二、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為何? n 在我國借名登記是受到一般大眾認同,乃至法院認可的制度。依實務見解是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認定。n又因為適用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所以出名人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契約並請求借名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49條第1項),或在借名人死亡後請求其繼承人返還不動產(民法第550條)。n但如果出名人(人頭)如果違背了借名人的指示,擅自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賣掉了,這個買賣在法律上會成立嗎?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之後,針對「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之效力,認為應採「有權處分說」。 n 三、原告(借名人)在訴訟中要怎麼舉證? n 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在返還借名登記訴訟中,原告(通常是借名人)要負責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那麼原告(通常借名人)要提出哪些證據去說服法官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呢?n(一) 借名登記契約或有締結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nn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雙方將權利義務敘明並簽立合約。n傳喚在場證人佐證契約存在:惟證人證詞是否真實?記憶是否完整?證詞是否有利於我方?這些都是風險,筆者仍然建議以文字書寫借名登記契方為上策。nn(二) 不動產之資金證明、相關文件nn保管所有權狀。n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相關稅規費繳費單據。n買賣金流。nn(三) 不動產實際使用收益n在借名登記關係中,由於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原則上不動產實際上的使用與收益都是借名人處理,所以借名人可以提出自己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例如:nn借名人長期居住之事實:左右鄰居都知道是借名人居住在內、借名人通訊或戶籍地址在此處、水電瓦斯費用都是借名人繳納等。n借名人出租不動產:提出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房租收入均係借名人收受使用、房客均係直接與借名人聯繫、不動產修繕均係由借名人處理等。n n 四、結語 n 因為借名登記關係屬於非常態關係,而且舉證責任在借名人身上,雖然本文簡單列舉上述借名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做為證據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但訴訟上有很多無法預料的風險,並不是借名人提出上述(二)、(三)的資料就一定會被法官認定有借名登記關係,只要出名人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甚至主張是借名人贈與給他的,這些都會讓勝訴變困難,所以最好的情況還是一開始就白紙黑字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避免借名人在訴訟中舉證上的困難而導致敗訴。n建議: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前,請務必洽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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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展教育訓練 – 家事及債清訴訟教育 1

/*! elementor - v3.23.0 - 15-07-2024 */n.elementor-heading-title{padding:0;margin:0;line-height:1}.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a{color:inherit;font-size:inherit;line-height:inherit}.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small{font-size:15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medium{font-size:1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large{font-size:2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xl{font-size:3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xxl{font-size:59px}巨展教育訓練-家事及債清訴訟教育1 n /*! elementor - v3.23.0 - 15-07-2024 */n.elementor-column .elementor-spacer-inner{height:var(--spacer-size)}.e-con{--container-widget-width: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width:var(--container-widget-width,var(--spacer-size));--align-self:var(--container-widget-align-self,initial);--flex-shrink: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height:100%;width: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height: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lementor-spacer-inn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lementor-spacer-inner{height:var(--container-widget-height,var(--spacer-size))}.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position:relative;min-height:22px;min-width:22px}.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 .elementor-widget-empty-icon,.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 .elementor-widget-empty-icon{position:absolute;top:0;bottom:0;left:0;right:0;margin:auto;padding:0;width:22px;height:22px} n 時間:2025.03.27(五)下午3~5點地點:巨展法律事務所講師:王世品律師 n /*! elementor - v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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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罪成立要件有哪些?性騷擾刑責重嗎?

摘要 n 依照衛福部統計,性騷擾防治法自2024年3月8日修正施行後,申訴案比前一年增加17%,成案約1700件,其中9成被害人為女性,年齡則遍佈在18到30歲最多,加害人多數為男性,占8成6,其中肢體騷擾是數量最多的行為態樣,另外,傳送色情圖片也是常見的態樣。除除了肢體性騷擾、傳送色情圖片外,職場上也常見言語性騷擾,因此性騷擾的態樣可謂眾多,是否成立也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並無直接關連,且也會涉及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感受到不舒服,因此分界相對模糊,為了避免成為性騷擾的加害人及被害人,就讓本篇文章告訴您性騷擾構成要件有哪些?以及您該知道的知識。 n 目錄 n 一、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性騷擾罪成立要件為何?二、 性騷擾認定跟性侵害的差異在哪?三、 沒有性騷擾證據還能告嗎?四、 面對性騷擾,您該知道的幾個問題? n 一、性騷擾定義是什麼?性騷擾罪成立要件為何? n 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規定了許許多多的態樣,文字可謂相當繁瑣,這邊做個簡單的整理。1.指性侵害犯罪以外的行為(也就是不是刑法第221條以下規定的其他行為)。2.要違反他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3.方法具有多樣性,包含明示、暗示、歧視、侮辱、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方法。甚至創造出使人產生畏怖、敵意或被冒犯的情境環境。或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等相關行為。4.甚至以以他人順服或拒絕上開行為作為交換條件,來使他人獲得或減損關於他人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等事項之權益。另一常聽到的權勢性騷擾,則是指雙方因為具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相類似關係,負責監督、照護或指導之人,對受監督、受照護或受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藉此機會為性騷擾。常聽到的職場性騷擾,絕大多數是產生在同事或上下屬間的狀況,行為態樣包含了上開各種方法、製造不友善環境,來影響他人的工作,甚至以被害人是否接受性騷擾,來作為職場上的利益交換,都算是職場性騷擾的範圍。但性騷擾不等於性騷擾罪!關於性騷擾的處罰,性騷擾防治法大多數是採用行政罰的方法,只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才是刑事責任的規定,其他都是行政罰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成立要件,是行為人意圖性騷擾,而且必須是乘人不及,而對他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的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此時才會成立性騷擾罪。如果不是上面說的這幾種狀況,例如對他人明示、暗示或利用製造敵意環境等等方式,雖然可能構成性騷擾,但並不會成立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 n 二、性騷擾認定跟性侵害的差異在哪? n 性騷擾認定就是指除刑法性侵害相關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行為的內容已經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就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除了刑法第227條外,其他刑法性侵害與性騷擾的相同處都是必須違反意願,但二者差別是,刑法性侵害是行為人大多都是以具有「強暴」、「脅迫」等「壓制對方自由意志」的暴力手段,來遂行犯罪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手法是「乘人不及」,比較像是趁他人來不及反應的「偷襲」,既然還來不及反應,就還不到「壓制對方自由意志」的狀態。因此,實務上也會以碰觸時間的長短來當作二者區別的認定標準。 n 三、沒有性騷擾證據還能告嗎? n 告訴是被害人法律上的權利,只要不涉及誣告,當然都能提出告訴。只是要提出告訴甚至讓對方接受法律制裁,必須提出相關證據,或請警方、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然而,因為個資法等相關規定,目前當事人自己要取得證據的難度相對更高,如果要透過國家公權力調查證據,也只能提出告訴較為妥當。 n 四、面對性騷擾,您該知道的幾個問題 n Q:性騷擾刑責重不重?A:性騷擾絕大多數都是以行政罰鍰作為法律效果,會有刑責的只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而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該條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是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刑度最高可以提升到三年。Q:性騷擾是公訴罪嗎?A:公訴罪其實不是正確的法律用語,正確的法律用語是「非告訴乃論罪」。如果是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依照該條規定,是告訴乃論罪,被害人自知悉時起,有六個月個告訴期間,如果超過時間就不能再提起告訴。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以外的規定,都不是刑事責任,自然與是不是公訴罪沒有關係。Q:面對性騷擾,被害人該如何自保?A:面對性騷擾時,可能要區分非陌生人或陌生人的性騷擾。由於性騷擾罪往往加害人只是一瞬間的行為,因此在取得證據上以其困難性。但會為性騷擾行為之人,也有許多已經養成慣性。因此,如果是非陌生人的性騷擾,不排除有再度性騷擾被害人的可能性。因此,被害人如果發生這種狀況,且剛好當場並無旁人或監視器,此時不妨保持冷靜,隨時做好錄音的準備,或默默尋求其他同事、友人協助蒐證,如果加害人有後續行為,確保能因此取得提告的證據。但如果是陌生人所為的性騷擾,則不妨立刻尋求協助、報警處理。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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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展教育訓練 – 不動產教育系列 1

巨展教育訓練-不動產教育系列 1 n 時間:2025.03.20(五)下午3~5點地點:巨展法律事務所講師:羅一順律師 n n 【內容簡介】一、淺悉借名登記相關法律爭議定義借名登記之內部關係借名登記之外部關係借名登記涉及之刑事責任二、土地法第34條之1施行細則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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