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全台被騙126億 “車手”現身說!前檢察官戳破盲點!錢追回來了|民間特偵組

中天新聞-民間特偵組2024-12-24節目連結 n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中天民間特偵組節目)n 採訪摘要 n 主持人:賴麗櫻來賓:前北檢檢察官 李尚宇律師?特偵重點11月全台被騙126億 政府愈打愈"詐"?詐騙錢討得回來?前北檢檢察官.車手現身說12/15-12/21財損30.49億元 假投資.網購居首詐團5字暗號真的?遇同夥:一起努力賺錢回家內湖母女1200萬命案.郭彥均遭詐512萬日本拉麵店老闆疫情需資金周轉 誤成車手台中女賣房2千萬將付新房 遇高富帥男遭騙台中女養4童遭騙2千萬 打消輕生念頭73歲老婦退休金400萬被騙光 3地跑法院黑心地政士拐抵押房產 台北女遭騙5300萬提防5不!不接陌生來電.不給個資.不聽投資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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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公司經營權等於操縱股價?法學者:欠缺明確標準|頭條開講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頭條開講-民間特偵組採訪報導)n 頭條開講-民間特偵組2024-11-09報導連結 https://youtu.be/xDKPUZG2SJg?si=7_9J6kwh_Pri_kiZ n 01:16~01:34 採訪摘要 n 主持人:「同樣是內線交易,或者是炒股,為何刑度會差那麼大?入股經營權,到底是被視為操縱股價?還是合法買股?」李尚宇律師:「在這樣一個過程當中,其實法官,或者是檢察官,他們認定到底有沒有操縱股價,主要針對的還是,鄭先生他買進賣出這樣的客觀行為,來推論他內心主觀上到底是要取得公司經營權,還是為了要操縱股價。」 n 02:04~03:43 採訪摘要 n 主持人:「法官的判決書裡提到,鄭先生因為大量的購買股票,擁有非常多大同股票的占比。放在整個市場來看,大同的股票比例大約20%,是說這樣(20%)就能操縱市場上的價格嗎?」李尚宇律師:「其實這個部分,也會是鄭先生的辯護人,他們要求法院必須聲請傳喚所謂的專家證人,而且專家證人其實有分兩塊,一塊是證交所的人,一塊是專家學者。雖然沒有看到卷宗,但我們可以推論說,可能他們(專家證人)想要跟法官解釋,這樣的買賣過程,其實並不足以讓法官做出『鄭先生的目的是為了操縱股價』的推論。所以他們在二審時,應該是有想要從這個部分去做突破。法官沒有採納這樣的證據聲請。後來上訴三審之後,這個條文(刑事訴訟法211條之1)在今年的五月通過,三審的判決是七月份。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等於是這個211條之1,在三審的審理過程當中,已經是一個有效的條文了,所以法官其實應該要審酌這個條文有沒有可能來適用。修法整個完成之後,那可能再透過再審,或者是非常上訴等等其他不同的方式去做救濟,如果是法條的修法,應該走非常上訴,透過檢察總長去聲請非常上訴來做後續的救濟。就由買賣的過程的推斷,來認定鄭先生他應該是有操縱股價的狀況,也就是說他是用一個外在的客觀行為,去推論他的主觀犯意。」主持人:「那如果兩個(爭奪股權、操縱股價)並存的話,就是變成有罪囉?」李尚宇律師:「對,目前這個判決的見解就是這個樣子。」 n 04:13~04:46 採訪摘要 n 主持人:「像高興昌的股票這件事情上面,楊瑞仁也是要取得經營權,但是最後是被認定無罪的,這情形是有點像的嗎?」李尚宇律師:「因為在取得經營權的過程當中,一定會有股票買賣的狀況,那在股票買賣的狀況下,當時楊瑞仁的法官,我們從判決上面所看到的,法官的推論,他認為是說,依照楊先生他在買賣股票的過程裡面,他看不到操縱股價這件事情。那在本案的這個判決裡面的法官,他是認為說,以鄭先生買賣股票的方式,他覺得是在操縱股價,所以我覺得這是兩個案子,最大不一樣的地方。」 n 05:05~05:20 採訪摘要 n 主持人:「代表公司派林郭文艷點出鄭先生這邊是中資,但是在三審定讞的判決文裡面看到,檢察官在偵辦中資的這個部分,其實是沒有證據的。」n李尚宇律師:「應該是說檢察官他起訴鄭先生的部分,基本上就是起訴證券交易法的部分,那當然中資的部分,我們在起訴書,跟甚至後來的法院判決裡面,這個部分是完全沒有去著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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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華人公益大使-張軒豪律師

2024華人公益大使-張軒豪律師 n 賀本所 資深合夥人張軒豪 律師榮獲2024華人公益大使殊榮 「成為手心向下的律師,貢獻及成就社會更多的人,是件熱血沸騰的事。」 ---張軒豪律師#勞資專家張軒豪律師#勞動法律師張軒豪   n n n n CSR2024 華人公益大使是甚麼?n傳遞愛與希望的薪傳,以一顆感恩的心,傳遞社會關懷,散播溫暖人間,創建社會共榮。nhttp://www.csrchinese.com/ambassado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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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確定延押!前北檢檢座分析關鍵|中天新聞

中天新聞2024-11-01報導連結 n n 00:00~00:45 採訪摘要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表示:「法官要決定繼續羈押的前提就是:符合刑事訟法羈押的要件。在這個案子裡面,符合羈押的要件的話,他必須是要有犯嫌重大,而且要有勾串證人,或者是湮滅證據,有逃亡之虞等等。所以當法官他在決定這個案子要不要延押的時候,依照我們從新聞上面的報導,法官認為說這個案子,如果要繼續,這個案子當時的延押,主要可能應該還是會在串證跟滅證的部分。因此如果說,法官認為檢察官到目前的偵查還沒有完備,而被告他繼續還是有串證滅證的可能性的話,法官可能就會採取繼續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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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量權大公正性惹議? 大同炒股案對比柯文哲案|壹電視NEXT TV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壹電視NEXT TV採訪報導)n 壹電視NEXT TV2024-10-27報導連結 https://youtu.be/5zzb7Iomn0g?si=TgNbvurkzeLLppeJ n 01:01~01:15 採訪摘要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表示:「當法院在審判的過程當中,產生的一些瑕疵,而這樣的瑕疵是屬於比較小的瑕疵,所以如果這些瑕疵是屬於不影響判決結果的話,這樣的瑕疵是不能夠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的。」 n 01:46~02:02 採訪摘要 n 「資深的法官,或者是一些學者,他們可能會認為,因為過度地讓法官有這麼大的一個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在聲請相關證據調查的時候,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調查權力,或許有侵害人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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