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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展致勝關鍵-證據為本的法庭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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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展致勝關鍵-證據為本的法庭運作

「為什麼法官(或檢察官)都不聽我說?」這是當事人經常出現的第一個疑問,更有許多當事人期待上法庭跟法官或檢察官一吐為快,希望透過自己的說詞,來獲取法官或檢察官的相信。但這一切真的將會是一場徒勞無功!

對立雙方呈現給法官、檢察官的,一定是對同一事件不同的解讀與版本!

實務上經常見到許多當事人,向法官、檢察官表達了許許多多過去發生的事情,但是這些事情都是當事人的口說,沒有任何的證據,包含書面資料、錄音、錄影、簡訊,甚至連證人都沒有。但如同「注重溝通的邏輯思維」這篇文章所述的,法官、檢察官在案件中扮演著是相對中立的角色,憑什麼要法官、檢察官相信一面之緣的一方當事人?

因此在法庭上,字字句句都要有證明,不然對法官或檢察官而言,說再多都等於是白說。如何使用證據、證明相對應的事實,就是在法庭上獲得法官、檢察官支持的最好方式。

你以為的證據不是證據

「為什麼法官(或檢察官)都不用我的證據?」這是當事人經常出現的第二個疑問。也有許多當事人知道上了法庭就是看證據,但最大的問題是,許多當事人自以為的證據,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是「有用」的證據,最大的原因就是,當事人並沒有「構成要件」的概念,也沒有受過「證據規格」的訓練。

「構成要件」的意思,就是一個法律上的請求(民事)或罪名(刑事)要成立,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法官、檢察官在判斷案件的過程,都會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作調查的範圍,而所需要的證據,也就只針對跟構成要件有關的證據,才有提供的必要。但絕大多數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都是跟構成要件無關的證據。

「證據規格」就是指證據可以是否可以證明構成要件,以及可以證明到什麼樣的程度。例如很多人以為本票可以當作借款(消費借貸)的證明,但實際上本票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有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所以一方才要開票給另一方,但不代表這個法律關係一定就是借款,所以當事人到法院上要求對方還錢時,一定還要有證據能證明雙方的關係是消費借貸,單純拿出本票會有一定的風險。或許,什麼樣的證據能證明什麼樣的事情,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判斷,但上了法庭,就必須依照法庭比較常見或可以接受的標準,而不是當事人的一廂情願。

因此證據的採擇與使用,並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麼容易,絕大多數的當事人也往往無法蒐集到適合的證據,提供給法官或檢察官,甚至發生蒐集證據過程中,反而觸犯刑事責任的問題,辛辛苦苦蒐集到的證據,讓自己添上更多的麻煩。

證據蒐集是專業也是門藝術

協助當事人蒐集有效的證據,是律師最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而蒐集證據的能力,有賴律師的細心、經驗、對案件的解讀、現代各種科技及跨領域知識的瞭解,甚至還有律師的應變能力、臨場反應,及創造力。

例如李尚宇律師過去擔任檢察官時,曾偵辦一起大型休旅車在停車場倒車,將被害人撞倒,再碾壓過被害人身體後肇事逃逸的案件,並造成被害人頸部以下全身癱瘓的狀態。被告則是否認犯罪並辯稱:是被害人事先躲到車底下,伊根本無法防範,且以為是壓到坑洞,不知道壓到人云云。

時任檢察官的李尚宇律師接到案件後,馬上意識到未來案件的攻防重點之一,將是被害人是否有可能躲到車底下的抗辯,而有重建現場的必要。李尚宇律師也同時認知,長期臥床的病患,如果不第一時間確認被害人的體態,過一陣子後將會嚴重消瘦、而影響重建現場的可信度。於是立刻帶領法醫前往醫院,當場測量並紀錄被害人的身高、胸圍、腰圍、臀圍等數據,再協調一位身高、胸圍、腰圍、臀圍,與被害人幾乎一模一樣的警察同仁現場模擬。

經過現場重建證明,以被害人的體型,根本無法躲到被告所駕駛的休旅車下,甚至身體絕大部分都還暴露在車外,輾過被害人後的感受更不可能與壓過坑洞相同。最後一審法院認被告抗辯不足採信,而為有罪判決,後來上訴二審,被告也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全案因此確定。

縱使已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李尚宇律師仍秉持過去工作的兢兢業業,並將抽絲剝繭的辦案精神帶入巨展的團隊。親自到客戶的倉庫中,在客戶以為的垃圾堆裡挖出有利的證據、協助客戶檢視庫存發現檢察官未留意的證據,甚至親自駕車確認車禍鑑定報告的可信度等等,都是巨展的律師團隊願意且應當為客戶盡的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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