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2024-08-09
面試時前輩叫你快逃!?找第一份工作好困難,新人求職技巧大開箱!
還記得剛從學校畢業,第一次求職面試的忐忑心情嗎?
到底「薪資面議」甚麼意思?
面試官的問題都合理嗎?
試用期是3個月?6個月?還是無期限?
轉正前薪水、休假可以打折嗎?
本集蒐集各種常見的新人求職難題,
邀請到巨展法律事務所的張軒豪律師,
為我們講解「薪資面議,雇主薪資如何揭示」、「預防就業歧視,保護就業隱私」以及「試用期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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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06:15 薪資面議
主持人:常常在網路上遇到了一個問題,就是他會寫「薪水面議」,這個「面議」到底是?
張軒豪律師:多少錢這件事對不對?
主持人:對啊這個很恐怖。
張軒豪律師:因為其實在就業服務法修法之前,很多的公司在求職網站上都會寫薪資面議,那這樣就會搞到員工去面試的時候,想說到底這面議的空間有多大?
主持人:對啊我要怎麼開?
張軒豪律師:對,所以後來就是為了避免這件事情,就業服務法就有修法,就有明確規定說,只要你是有寫「面議」這件事情的話,你的經常性薪資,就一定要在「每個月四萬塊」以上,所以換一個方向來想,其實好像也是滿好的消息。
那我來聊聊,關於到底什麼叫「經常性的薪資」。在勞動法的框架裡面,經常性的薪資,就是每個月的「勞務對價性」,跟「經常性給予」。只要是每個月都有固定領到那些錢,基本上就叫做經常性的薪資。那所以我們可以去理解到,比如說加班費啊、三節獎金啊、年終獎金這些部分,就不會算是這種經常性薪資的範圍。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勞動部它其實有訂一個指導原則,就是比如說你的雇主去聘僱一些員工的時候,關於這種薪資範圍的部分,它其實有個明確的規範,雇主跟員工都可以去做一些參考。
另外一個補充,如果我今天不寫薪資面議,那我到底在求職網上的這個薪資怎麼寫,那個range到底多大,我可不可以寫兩萬到五萬?這樣也太誇張了,所以基本上,都會是用「五千塊」做一個範圍,所以像這種薪資的範圍,如果標示不清楚的話,雇主的理由一定會千奇百怪,什麼都有。
主持人:那如果是標示不清,譬如就像律師剛剛說的,它範圍開得很低又很高,其實我們也是可以去檢討說,這個雇主是不是有問題?
張軒豪律師:沒錯,甚至你可以從這個資訊,想說這間公司可能不太適合我去,這也是一個滿好的標準。
06:21~10:20 就業歧視與就業隱私
主持人:面試時雇主因為「星座」而拒絕僱用,是合理的嗎?
張軒豪律師:其實這個問題會涉及到所謂的就業歧視的部分,在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目前有十八個標準,其實蠻多的。就像假設今天有雇主去問員工關於星座,他可能特別喜歡用巨蟹座,甚至最討厭比如說牡羊座之類的,那這種情況就會涉及到就業歧視的問題。可是如果像剛剛說的八字啊、生辰啊,在目前台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沒有把這個規範進去,那這可能是在未來立法單位可以去協助的部分。
主持人:面試時雇主到底可以問些什麼?像是懷孕或者是有沒有懷孕的計劃?
張軒豪律師:對,或者像比如說良民證啊,然後你現在有沒有配偶啊等等。
主持人:對,這個我也想要請教律師,就是有一些工作會要求面試者要提供身分證,或者是你的什麼歷年勞保的投保紀錄,甚至是剛剛律師說良民證,也就是我們這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樣是合法的嗎?
張軒豪律師:基本上雇主是不可以去要求面試者一定要提供這些,比如說這些身分證的資料啦、投保紀錄跟良民證的東西,基本上面試者是可以拒絕的,但是這個也不是一個百分百絕對的狀況。
我舉良民證來說,像有一些工作,它們職業類型的關係,法律規定一定要是一些沒有犯罪紀錄的狀況,比如說保全、保姆、一些教育工作者,因為他們有一些法律賦予的道德操守,這件事情要限制、要求一定要揭露他過去的一些犯罪紀錄,這樣可以去保護,需要幫助的一些比較公益性質的多數人。那這種情況的話,這種事可以去特別要求面試者提供良民證,不過原則上如果不是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基本上是不可以去跟面試者要求的。
主持人:了解。那如果面試官問我說,那你的婚姻狀況怎麼樣,或者是甚至是你個人的性傾向,這種問題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
張軒豪律師:基本上面試者是可以拒絕回答,因為這個部分就是已經嚴重,我覺得已經滿嚴重涉及到就業服務法隱私的部分,而且雇主因為問這些問題啊,會被罰到6萬以上,30萬元以下。
主持人:所以說遇到這種像是問求職者性傾向、宗教等等的,當事人可以有什麼辦法去救濟嗎?
張軒豪律師:基本上是可以去勞動局做申訴,然後也可以申訴跟檢舉,讓勞動局去調查這件事情,對雇主做一些裁罰。其實我覺得,比較好理解關於所謂的「歧視」,就是一個差別待遇,它的目的就是在保護這些事情,保護所有的工作者能夠在求職的過程中,都是平等地被對待。所以我覺得這個就業服務法的核心會這樣設定,其實也有這樣的立法目的在。
主持人:那如果內衣店在徵人,標註僅限女性也不可以嗎?
張軒豪律師:其實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工作性質僅適用於特定性別這件事情,實際上這個條件在法律判斷是相對嚴格的了。所以還是建議在那個徵才廣告中,還是不要提到那個相關的,所謂性別的這些限制。
可是因為畢竟公司在徵人的時候,最重要的事情,反而是員工的工作能力到底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而不是他的一些相關的背景,或者是什麼歧視的一些性別、容貌啊等等這種東西。所以這個部分,還是會建議雇主不要用這種、這些標準去作為是否錄取這個員工的判斷依據。
10:28~13:06 試用期
主持人:到底試用期也算是正式員工嗎?因為許多公司都會給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的規定,短的可能一兩個月,長的可能半年一年,最害怕就是一開始沒講清楚,好像一直都在試用期,變成遙遙無期,只能任人宰割。
張軒豪律師:其實試用期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這件事情,在目前其實已經是一個穩定的見解了,因為雖然說你去翻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你是看不到試用期三個字,可是其實在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勞基法的施行細則是有試用期的規定的,而且那時候是約定四十天,可是後來就廢掉了,所以從廢掉之後就不見了。
主持人:變得很恐怖。
張軒豪律師:所以現在很多人都在問說到底試用期合不合法,可是試用期其實現在是完全合法,只要勞資雙方同意,有約定好,那就是可以約定一個時間。所以說在試用期的部分,他就是一個正式員工,只要是到職的第一天,你就是勞工的身分,你是勞工的身分,所有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就會進來保護你。
試用期也要去符合所謂的最低工資,這個也是現在很重要的一個部分。那另外一個問題是說,到底試用期如果今天,比如說到底時間多久叫做合理?那基本上我的建議,是三到六個月,那如果雙方有再約定做延長的話,可以再做一個一定時間的延長,但是我都不建議超過一年,因為那真是太久,真的會遙遙無期。
那另外一個,也是常常被問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今天員工在,比如說三個月,結果兩個月的時候,老闆就跟你說你被開除了,要把你資遣,要不要給錢?
當然要給,你一定要給他錢,因為你等於是在你約定的時間內終止掉了這個勞動契約,那就必須回到勞基法的規定。而且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雇主常常會忘記,而且被罰得莫名其妙,就是資遣通報。很多人都會忘記在試用期員工讓他離開的時候,或是針對打工族員工,要把他開除的時候,都忘記做「資遣通報」。
主持人:資遣通報是什麼意思?
張軒豪律師:就是他們公司要在員工離職前十天,去在網路上去登錄我們要先資遣這個員工了,要跟政府機關講,如果沒講就會被罰錢。
主持人:如果是傳訊息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張軒豪律師:一樣,法律的規定是十天前,所以你就算跟他講你明天不用來了,你還是薪水要給他發到十天。
主持人:哇這很重要欸。
張軒豪律師:這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