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意離婚。
二、調解離婚。
三、裁判離婚。
——
離婚的方式和程序有哪些?
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
合意離婚,雙方約定好就好,程序最簡單、快速、便利,只要完成以下流程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
1、夫妻雙方完成協商並撰擬離婚協議書。
2、雙方與2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協議離婚手續。
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
雙方都想離婚,但有些事項沒有共識,或怕對方條件談好了又反悔不登記,所以藉由法院進行調解以達成離婚目的,流程簡便之外更有保障,也不需要證人。
1、雙方到法院調解,在法官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和內容協議。
2、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離婚生效,等同「法院判決」。
3、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婚姻即消滅。
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如果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未能取得共識,則必須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藉由法院判決的方式取得終結婚姻關係的結果。
1、想離婚的一方提起訴訟,提出符合民法1052條離婚事由之事證。
2、法院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始進入訴訟程序。
3、開庭,雙方必須提出主張及相關證據(包括證物和證人)以實其說。
4、來回攻防,法官綜合一切事證做出認定與判決。
5、取得離婚判決且判決確定時,離婚生效,法院始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
各種作法可能的風險是什麼?
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
1、自己撰擬協議書,但約定不完整,該約定的沒約定到;或自己寫出來的約定款項充滿漏洞,離完婚執行起來才發現窒礙難行。
2、離婚證人只認識夫妻一方,未能確認雙方均有離婚真意,導致離婚無效!
3、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其中一方卻在到戶政登記前反悔,功虧一簣。
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
說真的還真沒什麼特別的風險,好聚好散的好選擇。
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1、無法說服法院符合1052條的離婚事由,婚離不掉。
2、為了離婚在訴訟上只能全力指責,為贏官司摧毀本來也已經不太好的關係。
3、子女的無妄之災捲入戰場,花錢費力、曠日廢時,還可能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