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年說「養兒防老」,這年代就怕「養兒妨老」。所以把積蓄留在身邊做妥善的規劃運用是重要的,但在人生旅程畢業的時候,要怎麼確保身後財產能照自己的意思分配而不留爭端,更是我們必備的能力。
一、遺囑的種類及如何做成?
(一)自書遺囑(§1190)
必須:
- 自書遺囑全文。
- 記名年月日。
- 親自簽名。
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法做成,稱作「法定要式行為」,民法第1189條規定預立遺囑的方法總共只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二)公證遺囑(§1191)
必須:
- 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 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說明(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再由遺囑人確認。
- 記明年、月、日,並由在場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三)密封遺囑(§1191)
必須:
- 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 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且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1194)
必須:
- 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
-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1195)
必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才可以進行口授遺囑,方法有二:
第一種用筆記:
- 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 記明年、月、日。
- 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二種用錄音:
1.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3.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
4.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在遺囑人康復或「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二、見證人身分限制
民法1198條規定,以下這五種人不能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關於法條提及繼承人部分,此不只是立遺囑當時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在法條規定裡可能取得繼承權的都算是排除範圍,所以除了子女、兄弟姊妹不能當見證人外,孫子女和兄弟姊妹的子女(姪子、外甥) 亦均不得為見證人,以免產生影響遺囑效力之風險。
三、預立遺囑的建議作法
自書遺囑最簡便省錢,但缺點是最容易發生爭議,除了沒有見證人外,實務上也常見其他繼承人爭執自書遺囑的真正。畢竟現在大家比較少寫字,所以遺囑內容到底是不是本人親自從頭到尾書寫的,也會是爭執所在。
密封遺囑雖然兼具隱密性和有公證人協助,但自從張榮發先生的密封遺囑爭議事件後,實務上願意做密封遺囑的公證人恐怕鳳毛麟角了。
口授遺囑是緊急狀況下的不得已之計,且其效力有期限,不會是一般人通常狀況的選項。
代筆遺囑通常會委託律師進行,律師除了可以說明遺囑及遺產相關法律規定外,也可協助確保遺囑之有效性及完整性,另有兩位見證人見證,是常用的預立遺囑方式之一。
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協助做成,有公證人及見證人在場,能確保遺囑之有效性,也是常用預立遺囑方式之一。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預立遺囑之後,如改變主意要調整內容當然可以,新、舊版本遺囑不同的地方,新的會取代舊的。凡事安排好,有事不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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