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不能借我一些錢?」相信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被親友借錢的經驗,金額可能小到一瓶飲料的錢到數萬元,甚至以上。為顧及親情、友情,有時借款的請求的確難以拒絕,但除非已經有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覺悟,不然把錢借出去的一方還是希望能收回借款。為了能順利收回借款,法律上應該注意那些問題,以避免求償無門的問題發生呢?
涉及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20條
一、與借錢有關的法律規定
借錢在法律上的用語稱為「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從條文的內容而言,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約定要借用款項,債權人並將款項交付給債務人,消費借貸契約就會成立,因為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成立書面借據,因此只是口頭約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返還借款的責任,不因為借據的有無而有差別。
另一方面,就算債權人和債務人完成借款的約定,但債權人遲遲沒把借款交給債務人,這時如果讓債務人可以拿著約定,要求債權人一定要借款,當然也不合理,畢竟錢是人家的。因此,特別規定「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這個要件,也就是債權人要把款項交付出去,消費借貸才會成立,債務人才會負還款的責任,這在法律上被稱為「要物性」,也就是真正成立借款的時間點,是債權人真正把錢拿出來交給對方的時候。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有無,時常影響訴訟的勝負,不可不慎。
二、借錢時應注意之事項
前面提到,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借錢給別人必須立借據,但在訴訟中,是主張要別人還錢的債權人,就要對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負舉證責任。因此,為了日後在訴訟上能證明借款關係存在,還是要請對方寫下借據,或者想辦法留下可以證明雙方有借款關係的紀錄,例如:Line等通訊軟體的文字紀錄、電話的錄音、匯款的註記、見證人……等等,以免面臨訴訟時,陷入無法舉證的窘境。
消費借貸關係必須具備「要物性」已如前述,而最高法院認為要物性在訴訟上,也是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例如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因此,實務上通常會以匯款方式交付借款,在訴訟當中就能提出匯款紀錄以證明要物性存在。如必須以現金交付借款,一定要請對方留下收據證明已經收到借款,避免日後對方不承認而導致敗訴。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包含是否約定還款期限、是否約定借款利息及請求權時效。如未約定還款期限,還是可以請求債務人還款,但此時法律上必須多一個「催告」的程序,也就是通知對方於一定期限內還款,通常會用存證信函通知以方便日後舉證。如沒有多這道手續而直接告到法院,很有可能被認為沒有走完應走的法律程序而敗訴。
借款利息可約定亦可不約定,如有約定,應清楚約定利率及計息週期,並應注意民法第205條,利息不可超過年息16%的規定,以免衍生刑法重利罪等問題。
最後,一般的借款通常須於還款期限到期後15年內請求返還,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是從借款日後就開始起算15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才請求,債務人是可以拒絕返還的。因此,如果有借錢給別人,一定要及時請求返還,否則最終將拿不回這筆款項。
三、對方不還錢,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當遇到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通常最先想到的,就是上法院向對方主張權利。不過除了請法院裁判,法律上還設計了其他方法讓債權人使用,以下就常用的制度進行簡介:
1.起訴請求法院裁判
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年籍資料、欠款的事實經過、法律上的理由等資料撰寫成起訴狀提供給法院,讓法院進行裁判。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則可以該判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以取回借款。
請法院裁判是最穩固的方法,但要花費的時間也最長,依案件性質而定,甚至可能會須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勝訴判決。
2.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債權人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返還借款。相較於訴訟動輒須幾年的時間,支付命令因不需開庭審理及進行證據調查程序,通常幾個月內就會有結果,其費用也相當低廉,僅須500元即可聲請。
當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即可以該支付命令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雖然支付命令有程序迅速的優點,但為了保障債務人,法律規定債務人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內,不附理由向法院異議,此時該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同時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視同時起訴或聲請調解,而進入訴訟程序。
當然,如果懷疑債務人有脫產情形,應該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直接發發支付命令反而會打草驚蛇,此時就不適合聲請支付命令。
3.聲請本票裁定
如借款時債務人有簽發本票,可將本票正本等資料提交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即可以該裁定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因本票裁定也無須開庭或調查證據,程序也相對迅速、便利,如果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一定情形下債權人還是可以繼續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各類制度各有其優缺點,債權人可評估自身情形,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