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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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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摘要

社會新聞中,有時可以看到黑道份子強逼人簽本票的情節。其實本票並非違法的東西,在正當的借貸關係中,也常見到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要簽立本票、擔保債權的情況。究竟本票是什麼?在法律上本票又具有什麼效力呢?

涉及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20條

一、為什麼要使用本票

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的三種票據種類之一。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可知,本票有類似借據證明金錢債權債務的功能,只要到了本票上的到期日,債權人就可用本票向債務人請求支付本票上的金額。

不過,如果只有證明債權債務的功能,似乎和一般的借據沒什麼差別,為什麼會希望借錢的人簽本票呢?理由在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和一般沒簽本票的狀況相比,本票的執票人(通常就是借錢給別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在沒有任何勝訴判決下,就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處對債權人強制執行。

但如果只有借據,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等法院審理完畢拿到確定的勝訴判決,才能以確定的勝訴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花費的時間將比本票裁定長上不少。因此在債務人有簽發本票的狀況,債權人有機會比較迅速的拿回借款,相對單純簽借據的情形較為便利,所以金主借錢給別人時才會希望借錢的人簽發本票,以增加保障。

二、使用本票應注意之事項

相較於沒有要求的借據,法律上有完整規定本票應該要記載的事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

上面的條文中,第一、二、四、六款以及發票人的簽名是絕對不可少的,如果少了這些項目,會導致本票無效的結果,希望以本票保障自己的想法就會落空,不可不慎。相反的,就算只是在隨便一張白紙上,寫上前面所述的本票應記載事項,那張白紙也會成為有效的本票,故千萬不要抱著開玩笑的心情隨便書寫,以免意外產生債務。

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票的請求時效比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短,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本票到期後,如果債權人超過3年沒有向簽發本票的債務人以本票請求支付本票上的金額,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因此如果要讓本票順利發生作用,務必要注意時效的限制。

不過,本票到期並不表示債權人不能用其他方法請求債務人還款,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還是能透過訴訟來請求,只是不能以本票裁定的方式來快速取回借款。因此借錢給他人時,就算對方已經簽了有效的本票,還是建議可以請對方另外簽借據,以避免不小心將本票放過期後,沒有其他證物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情形。

三、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債務人沒有依本票記載的日期還款,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的方法來討回借款。步驟上,債權人必須先聲請本票裁定,待法院裁定確定後,才能以確定的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下介紹聲請本票裁定的步驟及相關規定:

(一)先確定本票是可以聲請裁定的狀態

如:本票是否已經到期、是否尚未超過本票請求時效等等。

(二)書寫本票裁定聲請狀

狀紙內容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上的書狀範例,並將本票的正本附隨聲請本票裁定狀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至於應該要向哪間法院提出,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也就是說,本票上面如果有記載付款地、發票地等,就會以付款地、發票地來決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三)聲請本票裁定須要支付裁定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原則上裁定費用也要隨著聲請本票裁定狀一起提出,如果沒有一起提出,法院會寄發補繳費用的裁定命聲請人繳納,此時務必要按照補繳裁定的指示遵期繳納,否則聲請就會被駁回。

四、取得本票裁定後的狀況

(一)債務人可以對裁定抗告

原則上,聲請後1到2個月就會收到法院裁定,法院會將本票裁定寄發給債權人及債務人,債務人如果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有欠缺,是張無效的本票,就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如果債務人沒有抗告,法院會製作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並寄發確定證明給債權人,此時債權人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聲請。

(二)債務人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另債權人在進行聲請本票裁定和強制執行程序時,常會碰到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救濟。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則上就可以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只有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並聲請繼續執行,經法院許可後才能繼續執行。

如果債務人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時點是在收到本票裁定20日後,此時情況就反過來,必須要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經法院許可後才能停止執行。

李尚宇律師
擁有多年的檢察官工作經歷,專攻刑事法律領域,尤其擅長妨害性自主、商業刑案案件。 曾在多個地檢署工作,辦案經驗超過1萬件,並積極參與法律及各專業領域課程和研究。跨領域和未雨綢繆的思維,能夠應對各種挑戰,並為客戶帶來合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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