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有 Me Too
這兩天又接觸到一位,想告某藝人me too的案子,時間當然也是很久之前。這種案件類型,剛好也是我辦過最多的專案類型。印象中起訴過時間差最久的,大概是案發三四年之後,當事人才想來告,最後雖然成功起訴,但法官判無罪。
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在這種案件類型,當事人多少因為內心煎熬,而無法馬上站出來主張權利。但時間拖久,不但證據取得不易(這最重要),「時間」也是司法人員會考慮的「情況證據」。如果可以告卻沒來告,就需要有個合理的理由,而理由是否合理的決定權,不在於當事人的想法,而在法官檢察官的心中。因此如果可以,減少法官檢察官的疑惑,甚至避免他們有當事人另有所圖的感受,都是很重要的事。
當然,這個狀況每種案件都可能會發生,而不是只有 me t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