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動產交易中,許多買方常以為:「既然最後房子沒買成、買賣雙方都同意解約了,那仲介沒辦完交屋,應該就不能收仲介費吧?」
事實上,法律的規定可能跟大眾的直覺不太一樣。本所羅一順律師在臺灣高等法院在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中,針對這個不動產常見的爭議做出了清晰的實務見解,並協助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目錄
一、案件故事:貸款辦不下來,解約後房仲還要收錢?
二、法院判決三大關鍵
三、巨展法律叮嚀
一、案件故事:貸款辦不下來,解約後房仲還要收錢?
買方透過房仲以 1,350 萬元買下一處房地,並簽下 27 萬元的買方服務費承諾書。然而,買方後來因為無業、貸款成數不足,雖然合約中有寫「貸款不足得解約」的特約條款,但因為該條款明文排除了「買方個人財力因素」(本案因保證人反悔不保導致貸款失敗),依法並不符合無條件解約的條件。
雖然買賣雙方最後私下達成協議「合意解約」,買方卻認為契約既然失效了,就不需要付仲介費,甚至要求房仲退還已經領走的賣方仲介費。
二、法院判決三大關鍵
法院審理後,為大家釐清了三個非常重要法律觀念:
1. 買賣契約成立,仲介費請求權就生效了
法律上有所謂的「債權相對性」。房仲的義務是「居間媒介」,只要買賣雙方當初合意、契約合法成立,房仲的居間義務就已經完成了。至於買賣雙方事後因為個人因素私下「合意解約」,那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事,不能拿來對抗房仲,房仲依法仍有權收取報酬。
2. 房仲幫忙「議價」與傳達底價,不等於詐欺
買方指控房仲虛報底價、施以詐術。但法院認定,賣方曾表達希望「實拿」1,300 萬元(未扣除稅費),房仲預估後告知買方底價約 1,400 萬元並協助議價,這屬於正常的房仲商業議價常態,難以認定為詐欺。
3. 後續沒交屋服務?法院可依法「酌減」仲介費
這是本案對買方唯一的轉折。法院考量房仲從受託到成交僅花費 10 多天,且因為雙方後來解約,房仲確實沒有提供後續的帶看交屋等完整服務。法院認為原本約定的 27 萬元服務費過高、失去公平,因此依《民法》第 572 條規定,判決將買方服務費酌減為 13 萬 5,000 元。
三、巨展法律叮嚀
從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學到兩個買賣房屋的防身關鍵:
• 特約條款要看清
不動產買賣合約中的「解約條款」字字珠璣。很多買方以為寫了「貸款不足可解約」就萬無一失,卻忽略了後面是否還有「排除個人財力原因」等細緻文字。簽約前,務必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地政士(推薦搜尋:迦南代書事務所)協助審閱。
• 合意解約記得處理仲介費
若買賣雙方事後因故決定解約,在簽署解約協議書時,應同時將「仲介費用如何分擔、是否折讓」一併談妥並寫進協議中,避免房子沒買成,事後還要獨自面對房仲催收服務費的官司。
關鍵字:合意解約、仲介服務費、違約金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