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買房時因為種種原因(如節稅、貸款考量),將產權登記在配偶或親友名下,這在台灣社會相當常見。但當雙方關係破裂時,「這房子到底是誰的?」往往成為法庭攻防的焦點。
本所羅一順律師受託代理訴訟,在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653 號判決,就針對這類「借名登記」與「親友借貸」的糾紛,取得勝訴判決,該判決中法院給出了非常具體的實務見解,值得借鑒。
目錄
一、案例:前夫狀告前妻,請求返還房產與百萬借款
二、法院的裁判核心:為什麼前夫「全盤皆輸」?
三、巨展法律叮嚀:親友間法律往來的「三大保命符」
一、案例:前夫狀告前妻,請求返還房產與百萬借款
上訴人(前夫)主張:
1. 房子是借名的: 房子是他出資購買,只是「借用」前妻名義登記,現在關係結束,要求歸還。
2. 這錢是借給妳的: 曾以房地抵押貸款出的 241 萬元是借給前妻的,要求還錢。
3. 妳違約在先: 依據離婚協議,前妻有違約行為,應依約移轉房產。
二、法院的裁判核心:為什麼前夫「全盤皆輸」?
許多民眾以為「我有出錢」就一定是「我的房子」,但在法院眼裡並非如此:
1. 出錢不代表就是「借名登記」
法院認為,夫妻或親友間的資金往來原因很多(可能是贈與、共同投資或補貼生活費)。要成立「借名登記」,必須證明雙方有明確的合意,且房子實際上一直是由「借名人」在管理使用。
• 本案關鍵: 前妻也有出資證明,且租金是進前妻帳戶使用,看起來前妻才是真正的產權人,而非單純的「人頭」。
2. 金流往來不代表就是「借貸關係」
想討回借款,法律上必須證明兩件事:「有交付金錢」以及「雙方都有借錢的共識」。
• 本案關鍵: 前夫雖然有撥款事實,但無法證明雙方當時有「這是借款、未來要還」的合意。法院認為這也可能是雙方共同投資的資金流動。
3. 錄音與證詞的效力限制
前夫雖然提出錄音與子女證詞想證明前妻違約。
• 本案關鍵: 法院審酌後認為,錄音內容不夠自然、有引導嫌疑,且證詞前後矛盾。在法律嚴謹的檢驗下,這些證據都無法採信。
三、巨展法律叮嚀:親友間法律往來的「三大保命符」
這則判決告訴我們,即使是最親近的人,涉及大額財產往來時,若沒有留下書面證據,事後追討的難度極高:
1. 「借名登記」務必簽署書面契約:載明實際出資人、稅費負擔者及管理權歸屬,不要只靠口頭協議。
2. 「借名登記」務必保管重要文件:所有權狀、匯款單據、買賣契約、貸款繳息紀錄等,都能證明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3. 匯款請備註用途: 借款給親友時,應簽立借據。若透過銀行匯款,建議在摘要備註「借款」字樣,並保留溝通紀錄。
4. 預防重於治療: 離婚協議或財產分配契約,條款應力求精確。與其事後訴訟,不如在簽約前請律師協助審閱,排除任何模糊空間
關鍵字:借名登記、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出名、借名、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