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如果借款債權已經超過時效,且債權人後續過了5年都沒主動實行抵押權(例如聲請拍賣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塗銷該抵押權。
一、案件事實:40多年前的舊抵押權,成了賣屋轉手的絆腳石
新北市一名屋主在整理自家不動產的地政資料時,赫然發現該房屋與土地上,居然還登記著一筆民國73年設定的「最高限額20萬元」抵押權,當初是為了向一位陳先生借款而設定的。
幾十年過去了,這筆借款早就沒有人來催討,當初的債權人陳先生也已經過世。然而,這筆「幽靈抵押權」卻一直登記在房屋謄本上,嚴重影響屋主未來買賣、轉讓或向銀行貸款的權利。由於無法直接聯絡上陳先生的繼承人們來辦理塗銷,屋主決定尋求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先生的繼承人(被告們)先辦理抵押權的繼承登記,再將該抵押權完全塗銷。
本案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二、法院判斷:債權罹於時效,抵押權依法消滅
法院在審理此案後,做出了有利於屋主的判決,主要理由如下:
1. 借款催討是有期限的(債權時效):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的借款債權請求權,如果經過15年都沒有行使,就會因為「時效消滅」而喪失法律上的強制催討權。
2. 抵押權也有「5年」的除斥期間:民法第880條進一步規定,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超過時效,抵押權人在時效完成後的「5年內」如果再不趕快實行抵押權(如拍賣抵押物),那麼這個抵押權就會正式宣告消滅。
3. 必須先繼承、再塗銷:法院調閱了戶籍與人工登記簿等資料,確認原債權人陳先生已過世,該權利應由其繼承人承受。雖然抵押權在法律上已經消滅,但地政登記上仍必須按部就班——也就是要求被告(繼承人)必須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隨後再辦理「塗銷登記」。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准許屋主的請求。
三、巨展法律叮嚀:遇到不動產「幽靈登記」,兩步驟恢復產權乾淨
許多民眾在數十年前因為親友間借貸、或是向民間二胎借款,會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有時債務早就還清了,卻因為疏忽,沒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又或者像本案一樣,債權人早已不知去向或過世,導致不動產產權長期處於不完整的狀態。
巨展法律事務所為您整理兩個關鍵提醒:
1. 時效是法律保護積極權利人的工具: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不論是15年的債權時效,或是時效完成後5年的抵押權實行期限,只要時間一過,屋主在法律上就有極大的勝訴把握可以主張塗銷。
2. 莫讓「幽靈抵押權」凍結財產價值:這種幾十年前的抵押權登記,雖然平時沒感覺,但在房屋要進行買賣、繼承或向銀行轉貸時,一定會被銀行或買方打槍。若遇到債權人聯絡不上、過世或拒絕配合的情況,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訴訟管道「先繼承、後塗銷」,徹底洗淨您的不動產產權,活化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