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侵害/仙人跳)

不是只有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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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 Me Too

不是只有 Me Too

這兩天又接觸到一位,想告某藝人me too的案子,時間當然也是很久之前。這種案件類型,剛好也是我辦過最多的專案類型。印象中起訴過時間差最久的,大概是案發三四年之後,當事人才想來告,最後雖然成功起訴,但法官判無罪。

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在這種案件類型,當事人多少因為內心煎熬,而無法馬上站出來主張權利。但時間拖久,不但證據取得不易(這最重要),「時間」也是司法人員會考慮的「情況證據」。如果可以告卻沒來告,就需要有個合理的理由,而理由是否合理的決定權,不在於當事人的想法,而在法官檢察官的心中。因此如果可以,減少法官檢察官的疑惑,甚至避免他們有當事人另有所圖的感受,都是很重要的事。

當然,這個狀況每種案件都可能會發生,而不是只有 me too。

李赫茗律師
擁有多年的檢察官工作經歷,專攻刑事法律領域,尤其擅長妨害性自主、商業刑案案件。 曾在多個地檢署工作,辦案經驗超過1萬件,並積極參與法律及各專業領域課程和研究。跨領域和未雨綢繆的思維,能夠應對各種挑戰,並為客戶帶來合適的建議!
妨害性自主文章封面
一、時效絕對是關鍵。
二、性侵案件被害人的問題更複雜。
三、報案時間越早越好。
小君是一名剛入職場的新鮮人,分發至公司一個人煙稀少的部門,雖然起初同事與主管都表現得熱情友善,但她萬萬沒想到噩夢會在加班夜悄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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