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哥哥住家產,新屋主上門討房
本案的原告(買方)買下一間房屋並完成過戶後,發現被告(賣方的哥哥)竟住在裡面不肯搬走。
• 買方主張:我合法買房、合法過戶,我是所有權人,請你搬家並補償我這段時間無法入屋的損失。
• 住戶(哥哥)辯稱:這房子頭期款是媽媽出的,貸款是我付的,只是登記在妹妹名下。我不同意妹妹賣房,這房子有產權糾紛,我不搬!
二、法院判決:法律只看「誰是登記所有權人」
法院的判決非常乾脆,主要基於以下兩個關鍵法律標準:
1. 所有權的「絕對性」
法律保障經過登記的所有權人。既然原告已完成登記,就是房屋的合法主人。至於被告(哥哥)主張「我出錢、我妹違約賣房」等細節,這屬於他們兄妹之間的「內部財產糾紛」。在法律上,家人之間內部糾紛,不能對抗信賴物權登記的第三人(買方)。
2. 無權占有就要給付「不當得利」
既然沒有有償租約、沒有無償借用、也沒有經過新屋主同意,被告住在裡面就屬於「無權占有」。這導致新屋主買了房卻不能住,受有損害。
• 賠償金額:法院參考當地租金行情,認為原告請求每月 10,000 元的補償金相當合理,判決被告必須如數給付。
三、巨展法律叮嚀:給買賣雙方的避險建議
這類糾紛通常會讓買賣雙方都陷入漫長的訴訟,我們建議:
• 對買方而言:
1. 現況確認:簽約前務必實際「看房」,確認是否有非屋主的人居住其中。
2. 點交約定:契約中應明確約定「騰空點交」責任,並保留部分價金直到點交完成。
3. 法律訴訟:若遇到釘子戶,應盡速循法律途徑請求「遷讓房屋」與「不當得利」,以免損失擴大。
• 對「實際出資人」而言:
若房子登記在親友名下,務必簽署「借名登記契約」,並在房子被賣掉前及早採取「預告登記」或法律行動,否則一旦房子轉手給第三人,通常就很難再追回。
關鍵字:不動產登記、借名登記、騰空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