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已經離家出走好幾年了,訊息不回、電話不接,這房子明明有兩個人名字,我卻像在守活寡,我該怎麼辦?」這是在家事諮詢中經常聽到的無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婚字第 573 號判決,正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一對結褵超過 30 年的夫妻,最終因一方的惡習與失蹤,由法院判准離婚。
一、案例:賭博、酗酒與消失的丈夫
本案的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於民國 80 年結婚,原以為能白頭偕老,沒想到:
• 惡習纏身: 丈夫退休後沉迷於飲酒與賭博,完全不顧家。
• 不聞不問: 丈夫於 102 年突然離家失聯,與妻兒斷絕往來至今已超過 10 年。
• 心碎請求: 妻子認為婚姻早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解除這段有名無實的關係。
二、法院判決:婚姻的破綻已「無法修復」
在被告缺席(未到場、未答辯)的情況下,法院主要根據以下關鍵點判准離婚:
1. 「重大事由」的認定
法律並非規定一定要發生外遇或家暴才能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婚姻產生了「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任何一方都能請求離婚。法院認為,被告長期沉迷惡習且「無故離家多年」,雙方早已沒有共同生活、互信與扶持的基礎。
2. 最親近的證人:子女的證詞
在本案中,雙方的子女出庭作證,證實了父親長期酗酒、不顧家且早已離家的事實。法院認為,子女的證述客觀且具說服力,足以證明這段婚姻已經名存實亡。
3. 責任歸屬
法院認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於被告(丈夫),因此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完全正當且合法。
三、 巨展法律叮嚀:另一半消失了,離婚官司怎麼打?
遇到配偶失蹤或長期不履行家庭義務時,您需要注意:
• 失聯也能告: 即使對方躲起來不出面,法律程序依然可以透過「公示送達」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後視為已通知,讓訴訟繼續進行。
• 證據的蒐集: 除了戶籍資料,「人證」(如成年子女、親友)與「分居證明」(如報案紀錄、通訊往來、租屋合約)是非常關鍵的證據。
• 不只是離婚: 在打離婚官司的同時,應一併諮詢律師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子女扶養」等權益,確保自己在法律上能獲得最完整的保障。